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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2015-06-25 09:54:39 信息来源: 山东省地税局办公室 字体:【

  【事项名称】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设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5号)

  【申请条件】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表单下载】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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