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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2015-06-25 11:07:41 信息来源: 山东省地税局办公室 字体:【

  【事项名称】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08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表单下载】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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