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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2015-09-17 09:14:54 字体:【

                                               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重点任务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4〕12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为确保此次改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资源整合,简化程序,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改革,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将市场主体设立需要办理的多部门审批,变为只向一个牵头部门申请,统一领取一个证照,为实现企业登记“一照一号”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整合资源,主动服务。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主动整合资源,创新服务,将多部门间的独立审批、外部行为,转化为政务服务平台上的联合服务、内部流转。

  (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将市场主体设立需要办理的多部门审批,变为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内部流转,相关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三)信息共享,提高效率。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申报材料、登记信息电子化流转,减少企业群众申报表格手工填写、申报材料重复提交、审批信息重复录入,提高审批效率。

  三、实施内容及范围

  (一)实施内容。“三证合一”是指将市场主体需要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采取“一口受理、内部流转、同步审批、统一发证”的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式、一条龙”服务。即:在不改变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审批职能和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与工商营业执照合为一体,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

  四、实施部门

  各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及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推进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工商局是“三证合一”登记具体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三证合一”受理窗口;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是“三证合一”登记工作的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实施“三证合一”登记,确保登记工作按时完成;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是“三证合一”登记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提供服务平台及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办理流程

  (一)一口受理。在工商窗口设立专门的“三证合一”受理窗口,一口受理申请人一次性提交的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统一收件,在审批系统录入信息,向申请人出具《收件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三证合一”受理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内部流转。“三证合一”受理窗口将申请登记信息及申请材料通过内部流转分发至质监、国税、地税窗口,窗口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需要修改的意见反馈至“三证合一”受理窗口,统一打印《补齐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同步审批。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窗口按照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流程、时限同步实施审批,3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结。工商窗口在收件1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打印工商营业执照后送交质监局窗口;质监窗口在收到营业执照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打印组织机构代码证,连同工商营业执照送交国税、地税窗口;国税、地税窗口在收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后1个工作日内共同完成审批,打印税务登记证,连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送交“三证合一”受理窗口。

(四)统一发证。“三证合一”受理窗口在工商营业执照上加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通知申请人领取“三证合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三证合一”受理窗口保存,申请人若需要可登记后领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全面完成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工商局作为 “三证合一”牵头实施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紧急或疑难问题,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联席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议议定事项执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要分别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细则,完善系统内部审批操作流程和后续监管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工商局要做好申请受理、信息分传、营业执照打印发放等具体业务操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做好相关服务窗口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按照精简、便捷的原则,对各部门的审批服务指南进行整合,统一制作《“三证合一”登记服务指南》,并在有关部门网站公布。

  (三)强化部门互认。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财政、公安、发改、人社、人行、银监、外汇、检验检疫、统计、商务、住建、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在办理涉及市场主体有关手续时,要认可“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得再要求市场主体另外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四)做好政策衔接。市场主体因外出开展经营活动,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应凭其提供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为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按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解放思想,立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的大局,认真组织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协调配合不力、延误改革进程、妨碍改革实施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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