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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2016-04-22 16:28:25 字体:【

行政决定类别:行政处罚

行政决定部门:

项目名称: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设定依据:1.《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9月通过,20136月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11月修订)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1412月修正)第四十三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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