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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2016-04-22 16:30:55 字体:【

行政决定类别:行政处罚

行政决定部门:

项目名称: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设定依据:1.《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9月通过,20136月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9月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11月修订)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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