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ZCR-2017-0470001
57365-08-9公告
2017年第1号
57365-08-9关于明确我市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非普通住宅和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6%;存量房、自建房及二手房转让中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6%。
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特殊情况,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为7%。
本公告2017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止。
特此公告。
57365-08-9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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