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药领域,"二次议价"一词近期再度引发热议。有观点认为,这一现象可能卷土重来,对现行药品采购机制产生深远影响,甚至可能引发"蝴蝶效应"。然而,深入剖析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市场现状,我们不难发现,二次议价并未重现,其合法性、合理性亦备受质疑。本文旨在澄清事实,探讨二次议价的本质及其与现行法规的冲突,同时展望未来药品采购的趋势。
一、"二次议价"之谜
所谓"二次议价",通常是指在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确定价格后,医疗机构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再次要求药品供应商降低价格的行为。这一现象曾存在于我国医药市场的历史进程中,其存在理由往往被解释为通过挤压药价空间,降低医保支出,抑制医疗腐败。然而,这一看似"利国利民"的做法,却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挑战了药品集中采购的严肃性与法律效力。
二、合法性审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自2021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强调合同的严肃性与稳定性。药品集中采购本质上是一种政府采购行为,采购方(政府)与供应方(药品企业)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达成的采购价格,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次议价无疑是对既定合同价格的单方面调整,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此外,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旨在通过规模化采购实现价格合理化,二次议价则破坏了这一初衷,可能导致市场价格体系紊乱,影响公平竞争。
三、带量采购:对二次议价的逻辑否定
自2018年国家医保局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来,二次议价的实际需求与生存土壤已大幅萎缩。带量采购在确定采购价格的同时,明确了对应的采购量,形成"以量换价、以价保量"的良性循环。这种模式下,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最高降幅超过90%),远超二次议价所能实现的降价效果,且收益直接回馈于药品费用的降低,实现了采购者、使用者、销售者的共赢。更重要的是,带量采购明确了采购主体与议价主体的一致性,消除了以往卫健部门与医疗机构在议价权上的错位,从根本上杜绝了二次议价的发生。
四、湖南医保局文件解读:议价≠二次议价
近期引发争议的湖南医保局文件,实则明确了议价与二次议价的界限。文件强调,对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目录以外的产品,医疗机构应在线上与生产企业议价,但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这里的"议价"并非指二次议价,而是指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针对非集采产品的正常价格谈判。文件明确排除了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二次议价,并未恢复这一已被摒弃的做法。
五、未来展望:坚守法治,深化医药改革
综上所述,二次议价并未卷土重来,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导向均坚决维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合法性、权威性与有效性。面对医药领域的复杂变革,我们应坚守法治精神,尊重合同约定,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二次议价这只"蝴蝶",并未扇动翅膀,医药市场秩序的"亚马逊河风暴"无从谈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